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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结构的构成、烧结和新的二元结构的构成,同城乡之间不公平的制度决定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对农村制度展开了一系列改革,但是一直没几乎解决问题城乡之间在制度上不存在的差异和不公平。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妨碍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伤害了承托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公正原则。据笔者显然,目前,我国城乡之间还不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公:土地制度不公。
根据现有的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无法享用国有土地同等的市场地位,无法必要转入一级土地市场,这给农村、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十分极大的损失。1986年到1995年建设占地面积使耕地增加了1.45亿亩,1996年到2006年农村耕地清净增加1.23亿亩。
根据现有的征地补偿法,农民和农村在土地非农化电子货币中获益十分之少,只要集体土地一直无法必要转入一级土地市场,这种经济资源、收益向非农、城市弯曲的格局就无法获得有效地挽回。 财产制度不公。按现有的财产制度,农民对其房产的权利是不原始的,因为农村的房子无法像城市居民的房子一样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权利交易。
这样的制度不公给农民带给的损失也是明显的。首先,由于农村房子无法权利交易,农民无法用之抵押贷款,容许着农民的创业能力和发展机会。其次,农民无法从房子交易中构建更大的利益,妨碍了农民的权利流动。
最后,农民还被容许了盖房子的权利,一户只有一宅,而城市居民可以有许多宅。为什么某种程度是中国公民而不会有如此不公呢?对农村房子可以交易之后不会造成大批农民沦为城市流民的担忧,似乎高估了农民的理性决策能力,更加漠视了农民的基本权利。 代表制度不公。
当前,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不存在着城乡不公平的问题。按现有的人大代表组织法,在人大代表资格上4个农村居民才能抵上1个城市居民;操作者层面上,不少地区完全没确实的农民代表,这必要造成牵涉到农村、农民的法律时缺少农民代表的声音。与此同时,在目前的全国党代表中,农村党员的比重也显著偏低。
对于这一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早已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施城乡按完全相同人口比例议会选举人大代表。 行政管理上不公。
在现有的行政中,乡镇政府无论是在职能还是权力上都在大大地被巩固,更加不像一级原始的政府。许多乡镇基本上早已没独立国家的财权和决策权,更好的只是执行权。
乡镇行政不存在相当严重的事权与财权不给定的问题。与此同时,村委会虽然是农村自治权的组织,但是承担着许多行政职责和任务,自治权能力得到有效地充分发挥。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不公。
在目前的乡镇行政机构改革中,公共权力大大被上级政府交还,以至于乡镇政府无法必要向农民获取便利、有效地的公共服务。政府向农村获取的公共产品显然无法与城市比起,城市所有道路、公办学校、医院等等公共产品都是由政府获取的,而且还是高质量的,而在农村,虽然国家增大了向农村获取公共产品的力度,但仍要地方财政不予设施,比如道路村村通工程,由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受限,最后许多开销还是转嫁给了农民。迄今为止,全国还没一个省市几乎构建城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以办结婚证为事例,在城市是件十分便利的事,而在有的农村,因注册权被接管县民政局,而使农民被迫前往县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司法资源配置不公。
目前,不论是警力还是法官、律师等司法资源,主要集中于在城市,农村十分紧缺,而且品质不低,这使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更好地要靠农民自身。农村律师资源也非常紧缺,一些农村只好依赖所谓赤脚律师的法律服务。另外,我国法律中依然不存在着所谓城乡居民同命有所不同价的不公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农民的公平法律权益。
的组织制度不公。比起城市而言,农村的社会的组织数量很少。这一方面与农村的社会发展水平不低有关,因为社会的组织的发展显然必须各种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现行的的组织决定有必要关系,比如城市职工有全国性工会组织,而农民则没自己全国性的组织;城市有妇联的组织,而农村却缺少基层妇联的组织(乡镇只有妇联委员);城市有工商联的组织,而农村则没。 社会保障制度不公。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未几乎覆盖面积到农村地区(除救济助困制度外)。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低于生活保障制度外,农村缺少类似于城市的养老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商业保障制度等。
至于农村受限的医疗保障和低于生活确保也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城市中的单位制社会福利是农民根本无法奢望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生病问题、养老问题、失业问题以及车祸伤亡事故等,仅靠自己去解决问题,农民和农村的排斥风险的能力依然非常薄弱。 低收入制度不公。
我国低收入政策和制度并不涵括农民为生劳动,为生缺少适当的政策维护和福利待遇。农民出外或者就地构建非农低收入,也难以获得同工同酬、同工同权、同工同时的制度地位和政策待遇。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了农民工的低收入权利问题,但是,在低收入增进、低收入培训、低收入保险、失业救助等方面,仍未创建统一的制度,难以实现城乡的一体和公平。 以上的详细分析有可能失礼偏颇,但我们决不否认它们的客观存在,决不认清其对城乡一体化的妨碍,它们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有利于城乡平衡、人与自然发展,也妨碍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政策的秉持。
因此,在之后增大推展惠农政策的力度的同时,国家必须全面检视现行的城乡制度,展开一场新的城乡制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地实施,才能更佳地构建城乡专责发展,增进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王春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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